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彭成宝。
被执行人:刘刚。本院在执行彭成宝与被执行人刘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欣妍 百度搜索“”
彭成宝与刘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彭成宝。
被执行人:刘刚。本院在执行彭成宝与被执行人刘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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