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25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于浙江省温岭市,农民。1999年10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4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温岭市松门镇茶山居松城西路255号鸿远旧货商行使用POS机,以虚构消费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达2814021.1元人民币,获利4500余元人民币。2016年3月8日,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松门镇茶山居松城西路255号鸿远旧货商行将被告人徐某传唤归案。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余某、毛某、潘某、江某、季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前科资料,POS机消费存根,POS签购单一览表,搜查笔录,POS机7台,银行卡2张,人口信息单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俊溢
人民陪审员 胡云娥
人民陪审员 柯燕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杨 慧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