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974号
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吉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曲风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英、赵红娇,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烨,男,汉族,1988年3月8日生,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省桂林地区销售经理,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邓全文,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住广西省全州县两河乡两河街****号。
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烨、邓全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贵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