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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974号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烨,邓全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974号

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吉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曲风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英、赵红娇,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烨,男,汉族,1988年3月8日生,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省桂林地区销售经理,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邓全文,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住广西省全州县两河乡两河街****号。

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烨、邓全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贵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