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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刑初81号

秦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秦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xx,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秦xx与张x甲、张x乙等人来到鹤岗市工农区北国明珠小区9号楼聚福楼饭店555房间用餐,期间秦xx去卫生间途经666房间,趁该房间无人之机,将服务员钟xx(被害人,女,47岁)放置在椅子上的苹果牌6Plu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64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经侦查,被告人秦xx于2016年6月9日在鹤岗市工农区北国明珠小区9号楼聚福楼饭店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返还笔录、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证人张x甲、张x乙、张x的证言,被害人钟xx的陈述,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秦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秦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赃物被追缴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秦x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陈芯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