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893号
申请执行人:齐晓东,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孙兴,男,汉族,职工。本院对齐晓东与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兴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兴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国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