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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045号

卜某某诉卜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卜某某,卜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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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3045号原告卜某某。被告卜某甲。卜某某诉卜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丽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某某诉称:2016年1月27日,被告卜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7.4万元,约定���利率为2.2%,并给原告写下欠据一支。被告自写下欠据后既未清息也未还本。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卜某甲偿还贷原告卜某某人民币67.4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卜某甲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由被告卜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卜某某借款本金67.4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被告卜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丽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