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73号罪犯詹文岳,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文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000元(已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詹文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文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共获得达标分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文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俏
审 判 员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