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任东宇,男。
被执行人:孙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彦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桥信用社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轮候冻结孙彦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桥信用社的账号内的工资,至冻结金额为壹拾万零伍仟圆整(¥105000.00元)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邢云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宏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