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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438号

胡业生与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业生,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438号

申请执行人:胡业生,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249688-3。

法定代表人:余君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业生与被执行人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业生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