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864号

张文申请执行王富强、李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王富强,李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6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3组,身份证号码150403195710083637.被执行人王富强,男,汉族,35岁,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哈拉木头村1组,身份证号码150403198210193614。被执行人李小杰,男,汉族,34岁,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哈拉木头村1组,身份证号码150403198302253610。张文申请执行王富强、李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云川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