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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119号

姜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119号原告姜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左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