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119号原告姜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左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