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176号申请人承德市亨德家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宗光。本院在执行承德市亨德家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宗光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800号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