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476号原告张泽民,男。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刚,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方庄工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曾宪师,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方庄工商所干部。原告张泽民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泽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张泽民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泽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文静
代理
审判员 胡 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娟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培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