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488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开庭审理,但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鹏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