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5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院综合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景东方,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守强,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知乐乡。本院在执行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守强房屋买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守强履行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5)第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豫1002执6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守强名下位于许昌市向阳路以西龙湖西苑X号楼东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守强名下位于许昌市向阳路以西龙湖西苑X号楼东X单元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