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4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住所地兴化市。
负责人:黄振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武、金卫东,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玉,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男,系被告王怀玉之婿。
被告:李玉梅,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佳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新,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被告王怀玉、李玉梅、江苏佳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8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丙荣
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
人民陪审员 袁宝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