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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45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王怀玉、李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王怀玉,李玉梅,江苏佳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4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住所地兴化市。

负责人:黄振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武、金卫东,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玉,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男,系被告王怀玉之婿。

被告:李玉梅,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佳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新,江苏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被告王怀玉、李玉梅、江苏佳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8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丙荣

人民陪审员  孙彭才

人民陪审员  袁宝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