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4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住所地:桐柏县。
法定代表人:何琪,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1768406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轩,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张明江,男,汉族,1974年6月9日生。
被告:曲良桐,男,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
被告:刘海现,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公司诉被告张明江、曲良桐、刘海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华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