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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218号

刘丹丹终结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丹丹,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丹丹与被执行人徐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丹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丹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