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丹丹与被执行人徐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丹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丹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