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9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32号。法定代表人孙灵,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国超,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执行人盛琴,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黄伟,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超、盛琴、黄伟、陈丽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计币1000000元及利息(以信用社电脑数据为准)及案件受理费1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伟、陈丽娟位于全南县城金龙大道、桃江路A栋的房产(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0××83号;他权证号: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黄伟、陈丽娟位于全南县城金龙大道、桃江路A栋的房产(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00××83号;他权证号: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家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