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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301号

徐志衡与徐爱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志衡,徐爱坦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301号申请人徐志衡,男,197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爱坦,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志衡与徐爱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爱坦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亚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