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301号申请人徐志衡,男,197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爱坦,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志衡与徐爱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爱坦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亚星 更多数据:
徐志衡与徐爱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301号申请人徐志衡,男,197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爱坦,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志衡与徐爱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爱坦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赵中浩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亚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