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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字第9364号

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93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欧、刘旸,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上诉人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文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字第329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智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霞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王文霞于2015年3月9日入职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保洁员工作。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入职至2015年5月30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给王文霞缴纳社会保险。王文霞每月工资1500元,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从2015年12月开始,因人员不足,原来双休变成单休,且为宋文霞增加大量的工作。宋文霞在此工作11个月里工作突出,多次受到领导表扬,但在2016年1月24日16:30下班时,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宋文霞已经被解雇。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给宋文霞书面解聘通知。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王文霞工资1500元、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加班费1091元、法定加班费818元、社会保险2400元、公积金2123元、采暖费1680元、年终奖2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诊费786.3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500元。庭审中,王文霞明确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律师费。一审被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关于工资问题,2016年1月的工资宋文霞确实没有领取,根据考勤宋文霞该月上班21天,工资应为1003元;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给付加班费,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宋文霞实行标准工作制,早7点30至晚4点30、双休,不存在加班;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给付法定加班费818元,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轮岗上班,宋文霞有时可能法定节假日上班,但事后已全部补休;关于社会保险2400元,宋文霞于2015年3月9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因此不存在缴纳保险的问题;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给付公积金、采暖费和年终奖,因为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员工都没有;关于精神损失费、诊费及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给付。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文霞于2015年3月9日入职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王文霞原负责SOHO的清洁工作,后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王文霞C1座也一并清洁。王文霞认为无法完成,予以拒绝。2016年1月20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开除保洁员王文霞处分的通知”一份,内容为:“2016年1月20日下午(周三),公司巡检过程中发现C1座卫生不合格,后公司安排保洁部员工王文霞收拾C1座卫生,但王文霞本人拒绝公司给安排的此项工作,并用语言顶撞项目经理,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另王文霞本人5天未清扫楼内卫生,C1业主对多次投诉,并因此拒绝缴物业费,公司给予其罚款处罚,其本人并不办理处罚手续,此事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王文霞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2.4小节第2条,公司给予其开除处理。”2016年1月24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与王文霞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2月23日,王文霞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以解除;2、支付所欠工资1500元;3、支付赔偿金3000元;4、支付加班费1091元;5、支付法定加班费818元;6、补缴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末的社会保险。该委于2016年2月24日以王文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6]1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文霞不服,起诉来院。另查明:王文霞主张2015年12月的1日、8日、15日、22日、29日,2016年1月的5日、12日、19日存在加班。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抗辩王文霞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19日休息,其余六天上班,但2015年10月的1日、3日、4日补休的是12月份,1月份因王文霞离职没有补休。王文霞主张2015年5月1日、9月3日、10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系节假日,存在加班。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王文霞2015年5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在岗工作,但抗辩已安排王文霞串休。再查明: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给王文霞缴纳养老保险,王文霞亦未自行缴纳。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处分通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文霞主张的2016年1月份工资。因王文霞、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该月工资数额为1003元,故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文霞2016年1月份工资1003元。关于王文霞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C1座原非王文霞职责,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增加王文霞工作量,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与王文霞进行协商,并应就增加的工作量是临时性还是长期性以及是否给予补偿作出相应的说明。如果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已尽到合理的协商、说明义务,为整体利益之实现,如无特殊情况,王文霞应予配合。但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在王文霞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C1座的卫生,而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任其发生,对损失的扩大自身存在过错。另,员工手册的签字非王文霞所签,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证明通过其他方式就员工手册向王文霞进行了公示,故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此解除与王文霞的劳动合同,显系不当,应认定为违法。结合王文霞的工资情况和工作年限,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文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1500元/月×1个月×2倍)。关于王文霞主张的超时加班费。王文霞主张2015年12月的1日、8日、15日、22日、29日,2016年1月的5日、12日、19日存在加班。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抗辩王文霞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19日休息,其余六天上班,但2015年10月的1日、3日、4日补休的是12月份,1月份因王文霞离职没有补休。根据双方陈述可以确定王文霞主张的加班实为休息日加班。对此,因2015年10月的1日、3日为法定假日,当日休息系劳动者法定权利,不得用以补休其他休息日;2015年10月4日为星期日,亦不存在补休其他休息日的情况,因此认定王文霞2015年12月的8日、15日、22日、29日,2016年1月的5日、12日存在加班;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19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认可存在加班,王文霞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予确认。故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文霞休息日加班827元(1500元/月÷21.75×6×200%)。关于王文霞主张的节假日加班费。2015年9月3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考勤表显示王文霞当日休息,王文霞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当天存在加班,故不予支持。2015年10月1日,王文霞当庭认可当日休息,故不予支持。2015年5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王文霞在岗工作,但抗辩已安排王文霞串休。法定休假日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不同于休息日存在加班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故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文霞2015年5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4元(1500元/月÷21.75×2×300%)。关于王文霞主张的养老保险费。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给王文霞缴纳养老保险,王文霞亦未自行缴纳,就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关系而言,王文霞、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系义务主体,且王文霞未能证明目前存在现实损失,故对王文霞的该项主张在此不予支持。关于王文霞主张的公积金、年终奖、采暖费、诊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均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属于独立请求事项,故本案不予审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霞2016年1月份工资1003元;

二、被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三、被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霞休息日加班827元;

四、被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4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多次遭到业主投诉,给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不服从领导安排,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给付被上诉人赔偿金;2、被上诉人不存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情况,不应支付其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费。

被上诉人王文霞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依据员工手册第六章第2.4节第二项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2.4节第二项的内容为:开除处理:2、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影响工作正常秩序。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能提供被上诉人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影响工作正常秩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加班费的上诉主张,关于法定假日加班费,本院庭审期间,上诉人认可2015年5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被上诉人在岗工作,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两天的法定假日加班费并无不当。关于休息日加班费,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被上诉人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各休息了五天,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六天的休息日加班费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智

审判员 谢 宏

审判员 王耀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