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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898号

张必松与楼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必松,楼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5898号原告张必松。被告楼亮亮。

原告张必松诉被告楼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楼其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必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亮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必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被告楼亮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肯归还。楼亮亮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楼亮亮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楼亮亮归还原告张必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楼亮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代理

审判员  楼其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

书 记员  潘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