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2执127-1号

陶蕾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兴军,陶蕾,方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崔兴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上窑镇。

被执行人:陶蕾,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方忠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执行人崔兴军与被执行人陶蕾、方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一初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兴军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414.07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一初00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