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艺龙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红门镇金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牛德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池县玉森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哈林,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中海艺龙标牌有限公司与盐池县玉森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境内,故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