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2564号
原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怀平,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海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左明沙石场,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街道办事处二郎庙社区*组。经营者:唐左明。
原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船山区左明沙石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