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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252号

徐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252号

原告:徐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徐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