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252号
原告:徐某,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徐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