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4民初863号
原告:邱蕃荣,男。
被告:彭秋风,女。
被告:陈玉坤,男。
原告邱蕃荣与被告彭秋风、陈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蕃荣、被告彭秋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蕃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秋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从2011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2日(共计63个月)未付的利息37,800元,本息共计6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判决被告陈玉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邱蕃荣表示放弃彭秋风尚未支付的利息、放弃要求陈玉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仅要求彭秋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12日,被告彭秋风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商定月息2分(附借据一张),并由被告陈玉坤提供借款担保。被告正常付利息至2011年3月11日,之后没有再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彭秋风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彭秋风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其前夫及陈玉坤与原告联系的。彭秋风向原告拿钱后就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写借条的时候是没有说明利息的。原告之前都没有打过电话跟彭秋风催要借款,只有今年正月的时候给彭秋风打过电话。彭秋风也从来没有支付过利息给原告。陈玉坤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12日,彭秋风向邱蕃荣借款30,000元,并向邱蕃荣出具借款单一张。陈玉坤在借款单上“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意见”栏落款“陈玉坤”。借款单上“借款原因”栏“经商周转”后的“月息2分”系邱蕃荣事后添加。借款后,彭秋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经邱蕃荣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邱蕃荣与彭秋风、陈玉坤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后,彭秋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经邱蕃荣催讨未果,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邱蕃荣放弃彭秋风尚未支付的利息、放弃要求陈玉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邱蕃荣要求彭秋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彭秋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邱蕃荣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计747.5元,由邱蕃荣负担416.5元,由彭秋风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飞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