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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516号

张国会与何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会,何飞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会,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何飞,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