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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3933号

苏国宁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国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933号罪犯苏国宁,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苏国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国宁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0月获得嘉奖)。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8000元。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认定该犯为残疾犯。根据监狱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及消费台帐显示,该犯近两年月均开支48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国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残疾犯,依法减刑时可从宽掌握。又由于该犯具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该犯并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国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