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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2859号

乌斯曼阿乌提与郑钧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斯曼阿乌提,郑钧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859号

原告:乌斯曼阿乌提,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买买提吉力力,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钧才,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斯曼阿乌提与被告郑钧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斯曼阿乌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4元,已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乌斯曼阿乌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