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859号
原告:乌斯曼阿乌提,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买买提吉力力,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钧才,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斯曼阿乌提与被告郑钧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斯曼阿乌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4元,已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乌斯曼阿乌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