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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942号

吴泽刚与许兴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泽刚,许兴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42号

原告:吴泽刚,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

被告:许兴龙,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

原告吴泽刚与被告许兴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泽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泽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育源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