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42号
原告:吴泽刚,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
被告:许兴龙,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
原告吴泽刚与被告许兴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泽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泽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育源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