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473号
原告:邓兴凤。
委托代理人:唐伟。
被告: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凤诉被告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兴凤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兴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昌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原 来自
原告邓兴凤诉被告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473号
原告:邓兴凤。
委托代理人:唐伟。
被告: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凤诉被告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兴凤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兴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昌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