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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473号

原告邓兴凤诉被告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兴凤,李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473号

原告:邓兴凤。

委托代理人:唐伟。

被告:李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凤诉被告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兴凤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兴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昌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