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刑初35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讼代理人葛秋,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辩护人葛存宗、王坤,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徐某犯诽谤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现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向自诉人王某赔礼道歉,自诉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徐某的指控,并放弃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英姿
人民陪审员 薛 云
人民陪审员 许龙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印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