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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351号

徐洪存犯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诽谤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刑初35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讼代理人葛秋,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辩护人葛存宗、王坤,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徐某犯诽谤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现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向自诉人王某赔礼道歉,自诉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徐某的指控,并放弃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英姿

人民陪审员  薛 云

人民陪审员  许龙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印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