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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791号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作青、赵春太、陈有权、巩志祥、高顺发、巩志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作青,赵春太,陈有权,巩志祥,高顺发,巩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作青。被执行人赵春太。被执行人陈有权。被执行人巩志祥。被执行人高顺发。被执行人巩志安。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作青、赵春太、陈有权、巩志祥、高顺发、巩志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作青、赵春太、陈有权、巩志祥、高顺发、巩志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被执行人徐作青、赵春太、陈有权、巩志祥、高顺发、巩志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作青、赵春太、陈有权、巩志祥、高顺发、巩志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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