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826号罪犯王文杰,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和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河中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王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4年8月27日因未按要求值夜班被扣1分;2015年11月30日因抽查背诵《行为规范》不熟练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早期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