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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410号

许超西、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超西,杨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许超西,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许超西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鲁1724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超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晓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