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984号
原告:盛霜菊,女,汉族。
被告:徐成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霜菊与被告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永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
原告盛霜菊诉被告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984号
原告:盛霜菊,女,汉族。
被告:徐成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霜菊与被告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永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