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015民初2964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015民初2964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珊,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冷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牟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