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596号原告宋世阳。被告王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阳与被告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王李私下协商处理,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世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世阳负担。
审判员 李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俊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