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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596号

原告宋世阳与被告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世阳,王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596号原告宋世阳。被告王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阳与被告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王李私下协商处理,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世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世阳负担。

审判员  李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俊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