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会,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启群(又名陈啟群),女,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明会与被执行人陈启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启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明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启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启群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清偿申请执行人刘明会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明会与被执行人陈启群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启群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启群先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被执行人陈启群每月偿还5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明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宏亮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朱佳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杰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