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283号
原告:姜定凤。
原告:阮怀成。
被告:许光年,1962年7月12日出身。
被告:范朝霞,1979年6月9日出身。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定凤、阮怀成与被告许光年、范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光年、范朝霞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姜定凤、阮怀成自愿为保全申请提供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住宅楼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许光年、范朝霞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姜定凤、阮怀成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住宅楼室房屋(合产字第××)。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怀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