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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392号

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392号

原告: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建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红,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勇,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春,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崇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匡德富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