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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0081号之二

林元方与韩久胜、徐丽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元方,韩久胜,徐丽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00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元方,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韩久胜,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丽梅,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35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丽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