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00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元方,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韩久胜,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丽梅,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35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丽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