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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085号

孟某犯猥亵��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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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085号罪犯孟某,男,瑶族,出生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日交付执行。��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