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7872号
原告:荆晓辉,农民。
被告:徐绍伟,农民。
原告荆晓辉诉被告徐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叶海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绍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被告徐绍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荆晓辉借款1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
判决如下:被告徐绍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荆晓辉借款15000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徐绍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