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266号申请执行人柳长武。被执行人梁树林。被执行人粟慧,系梁树林之妻。本院在执行柳长武与梁树林、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