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曹军兰,女,生于1972年9月23日,陕西省合阳县人,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红,女,生于1966年6月10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军兰与被执行人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军兰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8万元,未执行标的4.08万元。如果被执行人王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曹军兰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江
审判员 祝淑荣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