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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46号

李家霖与唐丽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家霖,唐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李家霖。

法定代理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忠,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丽华。

原告李家霖与被告唐丽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家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8日下午3时,原告在被告开设的幼儿园上学时在班内磕碰右眼眶。后经多家医院检查均未见异常。但原告断断续续仍有头疼症状。2015年3月25日,原告在张家口市第四医院检查,发现原告右眼存在外伤性陈旧性眶壁骨折,为半年以上陈旧伤。后原告去北京同仁医院检查,让每月观察一次,视情况而定。后原告父母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2014年10月18日就学于桥西区童乐幼儿园,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唐莉华。原告在该幼儿园上学期间受伤,应当以教育机构桥西区童乐幼儿园作为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家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如不如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