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7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颖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北龙湾村。被执行人青岛鑫海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杨家演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颖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海源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将被执行人全部财产分配后仍未全部履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