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延双,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暂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延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凯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延双及其辩护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万延双与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微信相识,万延双谎称其姥爷及父母是部队高干,能给被害人王某甲在部队工作的姑父李某某办理延迟转业,2014年1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甲2万元。后被告人万延双谎称能给被害人王某甲在部队工作的姑父李某某调整职级,2014年1月25日、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甲50万元、3万元。综上,被告人万延双诈骗作案3次,诈骗数额共计55万元。万延双诈骗后将部分赃款挥霍。2014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延双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万延双退赔被害人王某甲5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万某某的证言、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华澳融信债券转让款项到账确认函、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现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延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延双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被告人万延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延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延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立中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仇孟莹附一: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